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司(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设置规划。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在此基础上编制“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规划文本须包含本省(区、市)“十三五”高等教育发展情况总结评估、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形势分析研判、“十四五”高校设置工作目标任务,并附逐个设置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照设置标准的办学条件表。
二、合理确定设置事项。“十三五”规划未完成的设置事项,经重新评估后优先支持编入规划。拟升格的师范、医学、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须为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原则上每个类型每省(区,市)不超过1所;拟设立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须把控节奏、优中选优,对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综合考量后,再编入规划,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2所;独立学院转设事项不受数量限制。
三、严格把提设置条件。要准确把握政策,不符合《意见》要求的设置事项不得编入规划。拟编入规划的,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基本具备设置条件,并对办学指标存在差距的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及保障措施;新设事项,还须明确校区选址学科专业、基本师资、经费保障等要素
四、认真履行编制程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本省(区、市)“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草案报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在逐省沟通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地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教育部备案,作为“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受理依据。未按反馈意见修改或未经评议擅自编入规划的设置事项,将不子受理。
请于10月31日前,寄送规划草案纸质版一式三份至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hsszc@moe.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赵丹宁010-6609766S;李响010-66097165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21年8月3日